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蘋論:到底誰才是酷斯拉 17 Jun 2011, 12:00 am
《蘋果日報》記者王煒博因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9條第2款涉嫌違反《憲法》言論自由原則的釋憲聲請案,昨天召開大法官聽證會,由雙方代表、律師、法學學者等進行辯論,是一次精采的法學教育。遺憾的是內政部代表沒有就法理立場為自己辯護,反而引喻失義,不知所云,顯示出官員的法學知識貧乏,以及對民主社會新聞自由的認知不足與錯誤。 根據《社維法》第89條第2款規定:「無正當理由,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。」這一條款明顯違背《憲法》比例原則、明確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。什麼叫「無正當理由」?誰有權決定理由正當不正當?記者採訪難道是無正當理由?沒採訪自由就沒新聞自由,也就沒有言論自由。 尤其調查採訪更是需要跟蹤。「跟追他人」怎麼定義?那些藝人的狂熱粉絲全程一路緊跟偶像,也犯法嗎?連威權國家都允許粉絲跟追偶像,更別提民主社會了。這一條短短4句話,就有兩句定義含糊不清,這麼低劣的立法素質哪裡值得尊重? 內政部代表劉文仕辯稱台灣是媒體君王,意指媒體霸權已成帝國,無人可管,為所欲為。但是媒體和政府公權力比起來誰才是帝國?地方政府的新聞局處可以裁罰平面媒體,NCC(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)可以裁罰電子媒體,並且蠻橫無理地任意拒發執照,誰才是霸權帝國?政府可以監聽公民個人,媒體能監聽政府嗎?媒體可以裁罰政府嗎?權勢人物也可以任意控告媒體,政府反控媒體是帝國,那叫「得了便宜還賣乖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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